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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业务发展的六大原则

1.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才可经营放贷业务。

2.对现金贷利率进行限制,并给出计算方法。《通知》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要守住年化利率36%的红线。利率的计算方法是看综合资金成本,即“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禁止了现金贷业务中的“砍头息”现象。

3.放贷机构要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诱人举债,避免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在细节上有详细的规定,如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亦要求不得向无收入者放贷,同时明确单笔贷款总负担要有上限,展期不超过两次。本条借鉴美国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做法。

4.放贷机构审慎经营,不得隐瞒不良资产。放贷机构在经营现金贷业务时要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加强风险防控,要减少甚至杜绝多头借贷、重复授信、以贷养贷等现象。

5.不得暴力催收。

6.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不得滥用技术,以“大数据”名义窃取滥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