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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简言之,账本是公司自己的,客户充值(相当于把钱交给公司)后,公司给客户一张卡片,客户使用此卡片至其他商户消费,这时,公司的卡片,就是预付卡。但如果公司的卡片仅能用于公司自己店里的商品消费,则不算是预付卡业务
 a)北京的果多美充值卡、东方名剪充值卡等,都不算预付卡。
 b)但,某APP(假设其公司名称为SS)如果提供了SS会员卡,并且会员卡中所有余额均可用于汽车加油、电影购票等服务的话,那么就算是预付卡业务了,因为,汽油、电影票都不属于SS公司自己的商品。
 c)还有一种较为复杂的方式,即,SS公司提供技术平台,对接某银行或某拥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户及其会员在SS公司注册后,商户账户和商户会员的账户均开设在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会员充值后,分别充入了自己注册的商户会员卡中,比如,我在SS的APP分别注册了果多美和东方名剪的会员,并在其中充了值,果多美我充值100,东方名剪充值200,这100块只能用在果多美买水果,相应的,200块只能在东方名剪剪发,所有的资金流转和结算均由账户所在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负责,SS公司不参与资金流转及结算,没有资金池,这样,这两张会员卡都不是预付卡,SS公司只提供了技术平台,未提供支付服务,不构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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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