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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甲方)
承租人: (乙方)
一.甲方将住于铅山县中上路北端店面租一半给乙方开店或栖身
二.电费由乙方每月现实度交给甲方
三.衡宇起租时刻为2012年81月8日,租期为三年(续签优先)
四.乙方在衡宇内必需注重平安并不得从事任何违法事务,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需每月16日前按时交纳次月房租费用,并需按时交纳其他费用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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